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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2024年第6期要目

时间: 2025-03-19 20:22:45 |   作者: kok买球


  3.美国清洁汽车税收抵免措施的WTO合规性:兼论新能源补贴规则改革的中国因应

  作者:熊诗岚、程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审管办[研究室])

  内容提要: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后,第三人以对被执行人亦享有债权为由主张抵销的,法院应否准许?问题的实质在于查封债权人的查封权益与第三人的抵销权益之冲突。目前实务中的裁判分歧尚缺乏对冲突背后利益关系的理性衡量。对此,应在“尊重非执行法”规则下考察涉查封利益不同立法模式下上述两种利益何者应予优先保护:在现行“混合主义”模式下,利益衡量应考虑债权平等价值与促进资金融通价值之间的竞争;未来可能采取的“优先主义”模式下,则须重点考虑查封债权人的程序性信赖利益。上述两种模式下均应准许第三人合法行使抵销权,但应设置准许抵销的具体情形以防权利滥用,即参照债权让与场合下债务人抵销权行使的规则,区分独立抵销和关联抵销,并分置对应情形。就正当程序保障而言,对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届满后主张的抵销之审查,目前实践中参照债务人异议处理,但现行制度框架下参照案外人异议为更优方案。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上完成了向责任说的靠拢。在功能定位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提起及其执行的目的都在于使具备积极性的债权人能够不必依赖债务人的配合而直接从相对人处得到清偿。债权人为实现自身权益,可同时提出针对债务人的主给付之诉与针对债务人和相对人的撤销之诉、次给付之诉,形成诉的合并。债权人应选择依托主给付之诉的胜诉判决强制执行相对人应当向债务人给付的财产,并视情况提出合适的诉讼请求。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程序设计应当以实体法上的优先主义和“相对无效”的导向为指引,厘清债权人保全相对人财产的原理,并同时关注破产程序和参与分配程序等例外情形。

  3.美国清洁汽车税收抵免措施的WTO合规性:兼论新能源补贴规则改革的中国因应

  作者:陈卫东、黄芷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

  内容提要:2024年中国就美国《通胀削减法》下清洁汽车税收抵免等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参照以往案例所形成的法律标准,清洁汽车税收抵免措施涉嫌违反最惠国待遇义务、国民待遇义务,同时,中国可证明争议措施构成被禁止的当地含量补贴。争议措施不满足区域贸易协定例外、公共采购例外和国内生产者补贴例外的条件。美国难以成功援引一般例外条款免责。除非美国证明存在“国际关系中的紧急状况”,并且争议措施与保护其明确阐述的基本安全利益有关,否则美国也无法证成安全例外条款抗辩。在中国的因应策略方面,需要加强贸易合规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同时加大基础研究支持等研发补贴力度促进科学技术创新,一视同仁地支持各类所有制、各种规模企业,坚决防止和遏制不规范和无序的产业补贴促成产能过剩。中国还可倡议和推动恢复并完善SCM协定下的环境补贴条款,并将歧视性新能源补贴界定为禁止性补贴。

  关键词:清洁汽车税收抵免措施;非歧视原则;SCM协定;新能源补贴;通胀削减法

  内容提要:航次租船合同是不是满足《海商法》第41条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还有是不是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均并不必然决定立法上的位置安排。现行法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应是对于件杂货运输合同采用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为名称,而各界以往对此关注较少。比较法上普遍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准用件杂货运输合同的部分规则,若背离此种趋势则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后给出理由。我国海商法学界对于准用立法技术知之甚少。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位置是否调整,主要判断标准应是如果继续维持现有的立法体例,是否会造成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填补的重大错误。目前学理上主张会造成的问题,实则均与立法的位置安排无关,而多是由于设置准用性规定时产生的立法技术偏差,甚或是由理论上的误解或分歧导致。航次租船合同规定在《海商法》第四章并非必然将会限制合同自由。目前尚无充分的理由调整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位置。建议《海商法》修改时重点围绕第94条完善准用性规定的立法技术。

  关键词:航次租船合同;海商法修订;位置安排;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准用性规定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赋予商品房消费者“房屋交付请求权”和“价款返还请求权”以“超级”优先效力,由此确立了商品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此“超级优先权”并非民法现有权利体系的应然权利,而是在现实约束条件下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政策而确立的裁判规则。因法政策与民法体系的矛盾,“事实物权”“中间型权利”“物权期待权”理论难以解释“超级优先权”的优先顺位,只能基于法政策解释其优先性。同时,基于“超级优先权”的法政策属性,须根据“房屋交付请求权”与“价款返还请求权”的不一样的情况严格其构成要件。“房屋交付请求权”应以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为前提;其他情形商品房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应通过“价款返还请求权”实现。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范效力,“价款返还请求权”的范围要视消费者是否解除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之详细情况而定。

  作者:王钰瑛、邢海宝(中国人民大学、新疆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以后,产生了大量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有关的纠纷。为切实减少纠纷保障公司资本安全,《公司法》从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职能考量,拓展董事的勤勉义务内涵,适时规定了董事催缴出资制度,构建了以公司治理为核心保障公司资本充实的制度范式。在公司法框架下,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出资的情形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加速到期、实物出资不足和抽逃出资,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需要资金的情况。因此,董事在履职过程中不仅要核查股东的出资是否已到期和足额,还须重视公司的财务情况和运营需求,适时启动催缴程序以确保公司资本安全。催缴制度是一系列组织化行为环环相扣的严密程序,程序进行应坚持平等和正当性原则。为规范董事有效催缴苛以责任时应避免责任过重产生驱逐效应。

  内容提要:面值退市规则已成为中国常态化退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基于对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可能失灵的担忧,舆论界和既有学术研究提出了引入治愈期规则以及发挥交易所自由裁量权优势等建议的“缓和论”。然而,在全面注册制时代,“缓和论”在我国存在导致制度休眠、助长投机炒作、加重证券交易所负担等系列问题,其赖以的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失灵逻辑在理论层面也陷入解释力不足、实践中会消解规则正当性、制度设计容易超脱实际的困境。鉴于此,有必要引入客观底线标准理论作为阐发和完善面值退市规则的新理论,明确我国现行面值退市规则在当下时期的合理性及适宜性。面向未来,应着重关注退市公司数量可能超过市场整体承受限度的趋向,做好规则“底线性”的渐进调适,使之保持合理规模,同时汲取域外经验,对遭遇系统性风险后短期内退市公司数量激增的应急处置有所预期。为充分实施该规则,监管者还应防范停牌、信息公开披露、异常交易行为中可能会产生的欺诈行为。

  作者:王艳林、叶雅婷(中国计量大学质检法研究所,广东理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中国计量大学质检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ISO技术组织机构将三种结构性、规范性权力的约束——瑞士民法为主的国内法、ISO章程为核心的自治法和WTO/TBT协定、WTO/SPS协定为原则的国际法,凝练为以公开、透明、协商一致为价值导向的标准化活动守则和以多元、正当、实践为市场导向的标准中立原则,体现了高超的非政府组织国际化活动的智慧和热情参加全球市场一体化活动的艺术。ISO以标准参与全球治理,实现标准及其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相互之间的多层级良性互动。ISO通过持续改革建立起来的ISO技术组织——技术管理局的性质、架构和运维,保证ISO组织合法性与行动合理性的同时贡献市场可期待的利益,最终确立其独特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全球领导性标准影响力。因此,ISO作为国际性团体在地域性选择和政治义务约束中建构出的一条智慧之路将会给中国标准直接国际化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和值得思考与借鉴之处。

  内容提要:模糊性治理是国家在治理主体、对象、目标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所选择的一种社会组织治理方式,具有意图模糊、职责模糊、身份模糊等一系列特征。模糊性治理具有回应时代需求、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等效度,同时也具有固化监护型控制逻辑、强化工具主义发展观等限度。模糊性治理会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建设形成一定冲击,要实现模糊性治理的法治化转型,需要引入智慧法治的思路,一方面在形式法治层面构建“智能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实现社会组织治理的个体化、精准化,并形成社会组织立法方面的中央与地方协同用力;另一方面在实质法治层面需要合理运用智能科学技术手段,既实现从“单中心治理”到“合作治理”的全面转变,又通过“数字协商民主”的方式,努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决策的可能性和能力。

  《经贸法律评论》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批准创办的法学理论期刊。本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办,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编辑。本刊为双月刊,逢双月18日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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