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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

时间: 2024-07-15 15:45:23 |   作者: kok足球官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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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CCAR121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

  (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b)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CCAR121部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对于按照CCAR121部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

  (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 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

  (3)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除定期之外的国内或者国际运行。

  (d)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CCAR121部对相应要求做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CCAR121部的要求执行。

  (e)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CCAR121部中的适用要求。

  (f)在CCAR121部中,对于载运邮件的飞行,视为载运货物飞行;对于同时载运旅客和货物的飞行,视为载运旅客飞行,但应当同时满足CCAR121部中有关货物运输的条款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申请人经过审查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能取得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应的运行规范:

  (2)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配备了合格和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还可以按照CCAR121部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1)申请人没有配备合格的或者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或者不能按照有关民用航空规章实施安全运行。

  (3)申请人安排或者计划安排担任CCAR121部第121.43条(a)款规定的主要管理职位的人员,曾经担任另一合格证持有人的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并对该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

  (4)对本申请人或者对其经营管理有控制权的人员,曾对另一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

  (a)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实施CCAR121部第121.3条规定的运行,应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预先申请、正式申请、文件审查、演示验证和发证五个步骤进行审核检查。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依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至少附有下列材料:

  (b)初次申请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a)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实施CCAR121部121.3条规定的运行,应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预先申请、正式申请、文件审查、演示验证和发证五个步骤进行审核检查。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依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至少附有下列材料:

  (b)初次申请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c)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a)款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标准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不是符合CCAR121部的要求做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CCAR121部安全运作做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CCAR121部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CCAR121部安全运作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联的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

  (e)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定,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延误的时间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做验证检查、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f)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g)申请人属于CCAR121部第121.23条(b)款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对于此种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a)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按照CCAR121部第121.21条(a)款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标准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定,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延误的时间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做验证检查、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c)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获得结果或证件,具体由申请人自主选择。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有关规定。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两种方式来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部分运行,则运行规范中关于该部分运行的条款失效;

  (4)对于某一运行种类,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满足CCAR121部第121.47条(a)款中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并且没有按照第121.47条(b)款规定的程序恢复该种类运行时,运行规范中关于该种类运行的条款失效。

  (c)当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被暂扣、吊销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交还局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并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这种修改。

  (b)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合格证时,适用CCAR121部第121.21条(c)款至(g)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不迟于其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的时间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修改其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书;

  (c)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其运行合格证修改的申请被拒绝或者对局方发出的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重新考虑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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