镀锌带方圆管系列
凯行说法 水路运输发生货物损失?五个案例教你怎么样应对
时间: 2024-12-01 14:59:23 | 作者: kok足球官网app
镀锌带方圆管系列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裁判要旨:通常情况下,承运人在卸货港应当按照提单记载交付货物。如果货物没有一点外在包装,在卸货和接收货物时,对于能马上发现的货物损失,货方并未向承运人提出货损声明,应当认定承运人交付的货物状况符合约定的交付要求。
如果水路运输物品并无外包装,应在发现货损后第一时间内对货物质量情况提出异议,并做好货物交接记录,及时对货物受损现在的状况进行拍摄和录像;也能联系公证处进行货物现状公证,为后期维权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第四十六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第八十一条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第八十三条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能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做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是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
裁判要旨:双方到达仓库现场进行联合检验时,未能形成双方一同签字确认的勘验记录。某海产公司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害的损失,不仅应当举证证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发生了损害事实,还须证明该损害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如果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货物在双方确认的冻结日期(2018年8月1日)至联合检验之日(2020年5月8日)已储存逾1年9个月。某海产公司虽主张冻藏保质期为24个月,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某海产公司不能证明涉案货损是否发生在某海运责任期间内。
在通知承运方及保险方之后,应迅速安排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货物损害情况做鉴定,并尽可能地与承运方、保险方共同选定检验机构进行联合鉴定,即共同确定一个检验机构或各自选定的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确定。若在提取部分货物时发现存在水渍或霉变现象,建议对后续所有货物在提取前均要求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定。尽快进行检验确定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专业鉴定报告是证明货物受损程度及损失量的有效证据,是向承运方或保险方索赔的关键依据之一;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对货损事实相关证据及时固定的需求。在货物已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指派评估人员对货损进行检验确定,建议收货方需在场参与,并建议收货方与保险公司共同选定评估机构进行检验确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样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裁判要旨:2012年3月6日,金马公司与扬子江公司就运输363.62吨小麦货物签订运输协议。2012年3月17日10时许,承运船只在目的港卸货过程中,于进港时船舶倾斜侧翻,因船底朝上致使363.62吨小麦全部损失。2013年8月21日,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金马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2013年12月17日,金马公司收到该判决书,未提起上诉。2014年9月23日,金马公司起诉扬子江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扬子江公司向金马公司支付赔偿款。法院认为,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本案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2年3月扬子江公司应当交付货物时起算。即使金马公司行使追偿权,也应当最迟于收到生效判决书后90日内主张。金马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其于2014年9月向扬子江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当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要求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必须对货物损失的事实、发生损失的时间段以及损失的金额等提供证据。
书面索赔通知通常也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之一。在货物损失发生后,除了向保险公司报案,还应及时向承运人发送书面索赔通知。如果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的程度和金额要比较长时间,收货人可以在索赔期限内向承运人提出保留索赔权利的通知。
一旦收货人发现货物受损,在与托运人、承运人或保险人就赔偿或理赔进行协商的同时,如果在货物交付或应交付的一年内无法通过协商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他们必立即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承运人承担货物损毁或灭失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以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舟山格伦赛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中海航集团国际航运有限公司、寿光龙海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格伦赛夫公司有无怠于履行卸货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失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格伦赛夫公司在货损发生后,已依据中海航公司指令发出邀请报价函,积极寻找接货方,且在获取中海航公司函件认可后,于次日即与博联公司达成购销合同,将受损货物折价售出,并由“永跃25”轮直接送往东营港交货,可见格伦赛夫公司已经妥善履行了减损义务及对船方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本案在没有一点证据指向格伦赛夫公司存在怠于卸货行为的情况下,对于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当收货人发现货物损坏时,除了迅速通知、保护和收集证据外,还应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损失,以避免损失进一步加剧。若收货人未在收货后立即采取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则无权要求承运人或保险人赔偿扩大的损失部分。
建议收货人在实施减损措施前与保险人或承运人进行协商,并获得他们的书面同意。若保险人书面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应遵循保险人的指示行事。
根据司法审判的实践,法院对货方履行减损义务的要求并不严格。货方积极寻找接货方、及时出售易腐货物等行为,通常被视为已尽到减损义务。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裁判观点:某导公司与某代公司在案涉协议中已约定“对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可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原告某导公司所在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所确定的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湖南省长沙地区的海事、海商案件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起诉时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判定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包含海事纠纷的,由海事法院受理。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依据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依法约定管辖法院。因海事法院管辖地域范围与行政区划范围的不一致性,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的专门管辖约定条款进行广义理解。
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争议,起运港(始发地)、目的港(目的地)、转运港以及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均享有管辖权。在约定争议解决管辖法院时,应第一先考虑以上地点。在选择正真适合的法院提起诉讼时,鉴于海事法院管辖地域范围与行政区划范围的不一致性,应考虑地理位置等真实的情况,择一诉讼。
党员,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团支部副书记,暨南大学国际法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共青团中山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委员、中山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与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山市律师协会民营企业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山市律师协会商事调解与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民商事诉讼以及常年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拥有非常良好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现担任中山市十余家政企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合同起草、审查,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规范,劳动人事纠纷处理,商务谈判以及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分析等法律事务。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